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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专职教师院内自聘职务考核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4-03-17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新闻中心 | 点击数:19,089

        为建立教学人员职称评聘分开、院内以聘代评的运行机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职称聘用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原则,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学院直接参与教学的教职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是指教学人员经职称评审机构评定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本院实际聘用的岗位、待遇、职级不挂钩,其享受的待遇以本院实际聘用的岗位、职级为准。

第二条  院内聘用的专业职务级别包括: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教学人员考核聘用工作由教务处、人事科牵头,各学部配合实施,每两实施一次,每次聘期为两年。

第四条  所有教学岗位必须经学院考核聘用后方能按聘用职务对应上岗。

第五条  已聘用上岗的教学人员在聘期中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务处、教学部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聘用的,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可以组建临时考核小组予以重新考核。

第六条  考核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能力优先、择优聘任。

二章  组织机构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院成立评聘小组,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考核聘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申请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申报讲授课程及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第九条  考核聘用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请资格的进行教学评估并提出聘用职级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由学院评聘小组共同拟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是否作出聘用的决定,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若无异议后,则由学院向获得聘用的人员颁发正式聘书。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三、上年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取得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聘为助教的条件

1.凡被聘为我院专职教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即聘为助教。

2.个别特殊专业招聘为专职教师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年试用期满,经过考核合格,可聘为助教。

二、聘为讲师的条件

1.招聘为我院作专职教师的硕士,一学期助教期满,经过考核合格,可聘为讲师。

2.担任3年以上的助教,工作认真负责,考核合格,可聘为讲师。

三、聘为副教授的条件

1.凡在我院担任3年以上讲师,教学效果良好,任职期内承担校级以上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发表5篇论文者。(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通过结题,按2篇论文计算;主持国家课题1项,通过结题,按4篇论文计算。)

2.招聘的博士,直接聘为副教授。

3.院长认为可胜任副教授工作的特殊人才,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可以直接聘为副教授。

四、聘为教授的条件

1.凡在我院担任副教授4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任职期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完成课题按上述方法计算)。

2.院长认为可以胜任教授工作的特殊人才,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可直接聘为教授。

第十三条  业务条件

申请副教授以上级别的教师,应担任三门及以上课程的独立讲授,并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条件

一、所有教师均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内容,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态度严谨,教学方法适当,学生评教平均分达90分以上。

二、申请讲师级别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应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申请副教授以上级别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应达到优秀等次。

第四章  聘任期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师在聘任期内待遇按《人文科技学院薪酬制度》规定对应执行,如遇学院人事分配制度办法进行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对教学聘用人员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出现不可预计情况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十七条  我院行政人员、外聘教师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不能提前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的,原则上按已取得的职称等级聘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要求的教学工作经历(如授课课程、教学年限等)可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追溯以往,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如任讲师职级三年)仅从本办法执行后的聘任期起计算,不追溯以往。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所聘任的职务级别,仅在本院有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原《关于非专职教学的青年教师参与教学的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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