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贵州教育学院、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大专生、高职生)。民族预科班学生,升本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贫困生比重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负担。由地方承担的20%部分,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贵州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全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高校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7﹞117号)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高校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工作。要建立健全校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日常资助管理工作。高校要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责任心强、热心为学生服务的、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并将机构建设情况报省、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进行测算分解,分别下达各省直高校、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9月1日前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及本级应承担资金一并下达所属高校。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高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高校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具体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高校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二);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指南》。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三),并负责收集《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要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高校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高校资助中心要依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省属高校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五)报省教育厅审定;各市(州、地)所属高校报同级教育局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工作结束后,各高校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上级补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高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九条 省招生部门要在招生报上宣传资助体系的有关政策。高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和本校的具体措施,要组织全校师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使相关政策措施师生皆晓、深入人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高校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从事业收入(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三十一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高校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高校,以及达不到上述资助经费提取比例的高校,要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评审管理
(一)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学校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学校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只要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的申请条件和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我省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监督等)按公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从2007年起我省2005年开始实施的高等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奖学金并入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并评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290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困难学生助学奖学金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社﹝2005﹞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