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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解答

更新时间:2012-11-30 17:30:19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学工部 | 点击数:11,139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解答
 
一、请问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代偿政策?
答: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由其毕业院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服务的,按各市(州)的相关政策执行。
省外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二、请问我省基层单位具体是指什么?
答: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
对转岗且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期。
三、请问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答: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
四、请问3+2学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满三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是按5年的学费(或贷款)进行补偿还是2年?
答:3+2学制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照2年进行补偿贷款。
五、请问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是分批补偿还是一次性补偿?
答: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六、请问国家助学贷款包含哪些?
答:国家助学贷款包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请问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基层服务项目的,是按照哪一年的文件执行相关政策?
答:按照文件规定,对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只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无学费补偿,服务年限为5年,具体项目有: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八、在服务期未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未拨款前,毕业生贷款的本息由谁偿还?
答:毕业生在毕业时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签订还款计划书,在服务期未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未拨款前,学生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自行按期按时还款,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本人所付利息由所在高校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九、请问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还清,还能否申请贷款代偿?
答:可以。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就高原则进行补偿。
十、本人提前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的补偿还是按服务期利息补偿?
 答: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毕业生利息按文件规定年限代偿,提前还款时所付利息低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补偿,高于服务期应付利息的按服务期应付利息补偿。
十一、请问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含3年)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提交与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签署的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领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附件1-2)
    毕业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二)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对于2006-2008年参加我省基层就业或服务有关项目的省属高校毕业生,须向原毕业学校提交由服务乡(镇)和县级“引导办”、“西部计划办公室”、“三支一扶计划办公室”、“特岗办”审核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三)高校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四)相关单位审核:
1、毕业院系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专)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查。申请学生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上交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4、毕业学校评审。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核定,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每年5月31日前,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5、其他事项。推荐的代偿毕业生若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办理代偿手续没有批下来之前,学生须先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按时按期还款。
十二、请问对于未在基层单位工作的部分毕业生弄虚作假的情况,如委托关系出具就业证明甚至合同书等,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通报工作单位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请问各高校在进行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补偿时,需要同时开展哪些配套工作?
答: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十四、请问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具有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其应得款项如何安排到位?
答: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校、省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财政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把相关资金层层划拨至各高校,高校在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十五、请问针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
答: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同学还能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吗?
   答:不能。对于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未满3年服务年限,不具备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十七、往届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问题如何界定?
答:往届毕业生以就业时间划分,不以毕业时间划分。在2006-2008年期间参加五大项目的往届毕业生按五大项目政策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无学费补偿),服务期为5年;2009年后参加基层就业并且符合补偿、代偿政策规定的往届生,按2009年出台的黔财教〔2009〕114号关于《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
十八、对专升本、本研连读同学的学费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专升本、本研连读的按国家规定完成该学历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学制的按规定学制计算。如一个同学通过专升本取得本科学历,按国家规定专科需读两年,本科需读两年,该同学学费补偿年限为四年。
十九、对2005年以前(含2005年)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吗?
答:不能对2005年以前(含2005年)的不在政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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