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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6-10-12 | 来源:招生就业科 | 作者: | 点击数:40,600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就业推荐表》是学校根据目前我国人才招聘的特点,为了更全面、详细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便于毕业生择业、就业而设计、制作的。 

第二条:《推荐表》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由贵州省教育厅设计、制作、学校招生就业处发放到各院系的统一制表,其他部门不应为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生个人设计、制作的《就业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写,各系要严格审查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各系公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审查签章。 

(三)《推荐表》统一使用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计算机模板打印,不能有涂改、删改等痕迹,个别修改处应加盖学院所在院系公章。 

(四)《推荐表》的填写应真实可靠,无论奖惩情况、担任职务情况、外语水平、各科成绩等都应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五)《推荐表》中的推荐意见应实事求是,院系须认真审核毕业生本人填写部分并认为情况属实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六)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负责《推荐表》的最后把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就业推荐表》生效。 

第三条:禁止毕业生在就业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对就业推荐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将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就业推荐表》的补发

(一)《就业推荐表》因污损、填写错误等原因,要求更换的,毕业生可凭原件到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领取新表后,按第二条要求办理。

(二)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要求补办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辅导员老师同意签字后,到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领取新表,并按第二条要求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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