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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2-11-19 | 来源:招生就业科 | 作者:招生就业科 | 点击数:20,758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就业推荐表》是学校根据目前我国人才招聘的特点,为了更全面、详细地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便于毕业生择业、就业而设计、制作的。 

第二条:《推荐表》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就业推荐表》由贵州省教育厅设计、制作、学校招生就业处发放到各院系的统一制表,其他部门不应为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毕业生个人设计、制作的《就业推荐表》一律无效。

(二)毕业生本人要认真如实填写,各系要严格审查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各系公章后,统一交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审查签章。 

(三)《推荐表》统一使用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计算机模板打印,不能有涂改、删改等痕迹,个别修改处应加盖学院所在院系公章。 

(四)《推荐表》的填写应真实可靠,无论奖惩情况、担任职务情况、外语水平、各科成绩等都应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五)《推荐表》中的推荐意见应实事求是,院系须认真审核毕业生本人填写部分并认为情况属实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 

(六)学生处招生就业科负责《推荐表》的最后把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就业推荐表》生效。 

第四条:禁止毕业生在就业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对就业推荐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将予以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就业推荐表》的补发

(一)《就业推荐表》因污损、填写错误等原因,要求更换的,毕业生可凭原件到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领取新表后,按第三条要求办理。

(二)毕业生如不慎将《推荐表》遗失要求补办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辅导员老师同意签字后,到学生处就业指导科领取新表,并按第三条要求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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